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药学 > 西药论文

中医药健康发展的伞——法律(一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10 2:29:56 人气: 标签:中西医药方法论
导读:中医药曾抵御了我国历史上无数次疫病的,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建立了卓越的功勋。中医药抗击SARS再建奇功,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入世后我国…

  中医药曾抵御了我国历史上无数次疫病的,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建立了卓越的功勋。中医药抗击SARS再建奇功,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入世后我国仿制药的生产受到严格。所有这些都为我国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那么我们该如何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振兴中医药,我国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呢?在依国的今天,我们必须从立法入手,依法中医药的健康发展。没有全面有效的法律,中医药不用说发展,连基本的都难以保障。当前,虽然我国已开始关注中医药的立法,但有关中医药的立法尚存在层次低、分散、针对性不强等不足,并有将中医药纳入西医药框架之嫌,这对中医药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本文认为应针对中医药特点和规律建立一套特殊的法律制度,以有力地促进中医药健康稳定的发展,使这一中华文化的瑰宝发扬光大,并世界,进而全人类。

  第一,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地中医药,有些甚至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我国有关中医药的立法,主要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第21条“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是我国中医药法律的基础性。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有《执业医》、《药品管理法》,行规有《中药品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以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规章。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中,只有《中药品种条例》和《中医药条例》是专门针对中医药而制定的,但由于《中医药条例》的立法层次低于法律,难以全面而有力地中医药,况且其内容也有待充实完善。《中药品种条例》则主要针对品种,非,难以有效激励竞争和创新。上述的其他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西医药来制定的,有些用于中医药不仅不能中医药,反而有碍中医药的发展。如《执业医》第11条虽然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3条,却将中医与中西医结合划归同一考试类别,因此在中医执业医师的考试中,有很多西医的内容。这种内容的考试使得那些虽有较高医术但因学徒出身、未受过正规西医教育的民间中医难以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根据《执业医》中“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这些不仅是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的师徒传承制度的实质性否定,而且人为造成了许多有较高医术的民间中医非法行医的状况。此外,其他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中药复方、散于民间的秘方验方等也很难提供有效的。

  第二,入世后我国医药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需要对中医药进行特殊。入世后,我们要按照国际规则行事,因此以前针对医药领域的一些行政将被取消或逐步减少,我国大量的仿制西药将难以为继。但入世及国际上回归自然的浪潮也给我国的中医药带来了机遇。中医药是中国独特的产业,被认为是入世后最具竞争优势的产业。而目前缘于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但对中药却很难提供全面、有效的,因此,为保障中医药发展并最终世界,我们必须制定特殊的法律制度。

  第三,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能够满足我国基眼皮跳吉凶本医疗服务的需要。我国有13亿人口,其中8亿是农民,中医药方便、简单、价廉、效验的优势,不仅可为城镇居民、更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健康服务,从而真正让大多数人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因此对中医药进行特殊的法律,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第一,中医药独特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为建立中医药特殊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科学是建立在还原论基础上的,即把复杂事物分解为简单的基本单元,找出其规律,然后再根据这些规律,通过逻辑方法推出整个复杂系统的规律。西医研究人体就是用这种实验加推理的还原论方法,通过解剖学将人体还原为各个器官,再把器官还原为最基本的构成单元来研究其性质,最后综合体的性质。而中国传统科学则是建立在整体论基础上,即主张从宏观、整体、复杂系统角度研究问题,这方面尤以中医为代表。可见,由于方法论基础的不同,建立于其上的中、西医药体系必然不同,因此相应于中西医药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理应不同。因而,针对中医药建立特殊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使中医药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二,发达国家不断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利益的工具,并制定有关战略来其经济长项。这方面以美国最为突出。美国的软件产业最发达,为了这一优势产业,起初美国采用版权,以期利用版权的自然产生和相关国际公约加强;随后又逐步通过司法判例影响专利审查基准,最终将软件纳入专利。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的实用主义,只要有利于产业发展就特殊。从前述方法论的分析,我们已经得出现有的缘于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全面、有效地中医药的结论。因为它是以还原论为基础,尤以专利制度最明显。在药品发明专利的申请中要写明化学成分,而中医药是以整体论为基础,中药尤其是复方,是通过多种成分的整体作用来发挥疗效的,成分组比很难搞清,因而难以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反观美国的策略,为其优势产业——软件业,美国最终突破专利法原则而将软件纳入专利范围,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舍本逐末,将以整体论为基础的中医药拆分解析,去适应以还原论为基础的专利申请呢?为什么我们不能够理直气壮地建立一套针对中医药的特殊审查指南基准,来有效地我们的中药,为界绿色医疗发展中独具竞争优势的中医药产业保驾护航、助一臂之力呢?

  第三,WHO在2003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第十次会议上,形成了一份关于“传统医药”的决议。决议认识到“传统医药知识是该知识发源地社区和国家的财产”,并敦促会员国“按照符合国际义务的国家法规的,根据的情况,采取措施……,这类措施包括传统医学行医者对医药配方和文本的知识产权,以及WIPO参与制定的特殊的国家体系”。这些决议内容无疑为我国建立中医药特殊法律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依据。中国作为会员国有义务实施这一决议,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更有义务实施好这一决议。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